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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举办国际物流贸易中心示范企业授牌仪式

时间 : 9/22/2021

我们从上海市商务委获悉,经过评定,上海产生了首批国际贸易分拨中心示范企业40家,并举行授牌仪式。


40家国际贸易分拨中心示范企业分布在浦东新区、松江区、闵行区、普陀区,以及临港新片区、外高桥保税区等上海外贸重点区域,涵盖集成电路、汽车及零配件、医疗器械、大宗商品和消费品等领域。去年,40家企业合计进出口额近3000亿元人民币,占上海货物贸易进出口的近10%,成为一支引领上海货物贸易发展的重要力量。


国际贸易分拨是指国际贸易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外建设或租用场地,以保税物流进出口为主要方式,兼以其他贸易方式开展货物贸易进出口的贸易业态。市商务委相关人士告诉记者,相关企业利用保税区域特殊关税政策,从国内外采购货物,在进行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后,再向境内外分销配送,可实现对国内外资源的有效调配。


与传统贸易方式相比,保税物流进出口贸易有三方面特点。一是与一般贸易主体相比,开展国际贸易分拨业务的企业同时具有较大的进出口规模,贸易能级更大。同时,相关企业还利用其物流网络和专业设施,为同领域其它外贸企业提供货运代理和物流服务。数据显示,2019年,在上海进出口百强企业中,保税物流进出口企业分别占38家和22家,2019年保税物流进出口前100位企业单体进出口规模均在16亿元以上。


二是产业吸附性强,具有较强产业支撑和服务功能。以集成电路产业为例,集成电路产业链较长,对元器件供货响应要求较高。相关国际贸易分拨企业利用保税区域特殊关税政策和自身国际、国内物流网络,为境内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提供快速的供货分拨服务。同时,这些企业为了提升服务价值,在提供物流服务的同时,还会提供相应的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据悉,2019年上海保税物流进出口前100位企业中,同时开展进出口业务,并以集成电路、自动数据处理器件等电子器件类为主要物流商品的企业有16家。


三是辐射范围较广,具有较强供应链枢纽作用。国际贸易分拨企业依托其跨国物流母公司的全球网络,其出口目标市场、进口来源地往往覆盖5个以上国家或地区,又同时对国内其他区域提供快速供货服务。


据悉,为进一步支持和鼓励包括国际贸易分拨在内的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市商务委牵头起草了《上海市加快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将重点支持包括国际贸易分拨在内的7大类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上海也将进一步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积极探索贸易便利化政策创新,持续推动国际贸易分拨业态高质量发展,为上海“十四五”期间打造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战略链接发挥积极作用。


上海市国际贸易分拨中心示范企业评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发展新型国际贸易,做大做强国际贸易分拨业务,提升上海国际贸易中心辐射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国际贸易分拨业务是指国际贸易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外建设或租用场地,以保税物流进出口为主要方式,兼以其他贸易方式开展货物进出口的贸易业态。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际贸易分拨中心示范企业的评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商务委负责国际贸易分拨中心示范企业的评定、公布和调整,对全市国际贸易分拨业务发展进行规划和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对国际贸易分拨中心示范企业做好服务保障。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和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相关单位负责本区域内国际贸易分拨中心示范企业的初步推荐(以下简称推荐单位),并对区域内国际贸易分拨业务发展进行规划和指导。


第五条(基本条件)


申请国际贸易分拨中心示范企业评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上海市登记注册、具有外贸经营者资格;


(二)在本市设立实体分拨物流中心;


(三)海关、外汇管理、税务等信用记录良好,近三年内无走私、骗税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六条(申请材料)


申请国际贸易分拨中心示范企业评定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予以承诺:


(一)国际贸易分拨业务情况报告(主要包括企业概况、贸易规模、服务能力等)。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海关、外汇、税务相关评级承诺。


受委托开展国际贸易分拨业务的企业,应同时提供相应说明和具体商品分拨规模等材料。


第七条(推荐)


市商务委每年开展一次国际贸易分拨中心示范企业评定工作,发布有关申报工作的通知。


具备基本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在地推荐单位提出评定申请。推荐单位应对企业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出具推荐意见,并将推荐企业名单附企业申请材料一并向市商务委报送。


第八条(评定)


上海市国际贸易分拨中心示范企业应具有较大的分拨业务规模和国际国内辐射范围,对其经营商品全球供应链具有较大影响,且具备较先进的国际贸易分拨管理经验。


市商务委会同有关单位和行业专家对经初审推荐的国际贸易分拨中心企业予以评审。经评定为上海市国际贸易分拨中心示范企业的,由市商务委对外发布示范企业名单。


第九条(支持鼓励)


鼓励经评定的上海市国际贸易分拨中心示范企业不断提升国际分拨业务能力和服务能级。


鼓励各区对经评定的上海市国际贸易分拨中心示范企业出台相配套的支持政策。


第十条(企业服务)


市商务委应当会同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探索促进国际贸易分拨业务发展的便利化政策,支持国际贸易分拨业务发展。


第十一条(动态管理)


市商务委对示范企业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市商务委每年在新评定示范企业的同时,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已进入评定名单的企业进行动态调整,并对调整后的示范企业名单进行公布。


第十二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